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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稅[2014]151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發展改革委、物價局、住房城鄉建設廳(建委、市政管委、水務局):
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,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,防治水污染,保護環境,根據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》的規定,我們制定了《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》,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
2014年12月31日
附件
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,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,防治水污染,保護環境,根據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》的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、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“污染者付費”原則,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、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。
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,全額上繳地方國庫,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,實行專款專用。
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、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,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、建設和運營,合理分擔風險,實現權益融合,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,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。
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、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、價格、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