環保部、住建部近日聯合下發《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減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。
《通知》中將污泥妥善處理處置納入污水總量減排考核,對各種不規范處理處置污泥的行為,扣減該部分污泥對應的城鎮污水處理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削減量,并明確了具體的計算方式及相對嚴格的懲罰措施。
一把手問責制
目前,多數城市污水處理廠減排的COD和氨氮占全市削減總量的50%甚至60%以上。這意味著,污泥處置不當,或直接影響到地方主政者的“烏紗帽”。
“這次是動真格的,將對污泥違規處置行為零容忍。《通知》的立足點即明確污泥處置的責任主體,不是污水處理廠廠長,而是城市人民政府。”住建部城市建設司巡視員張悅在近日2016年第七屆中國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上如此表示。
技術路線應“合理、因地制宜”
張悅指出,污泥規范化處置將作為“十三五”時期的重點工作予以解決,在技術路線上,應考慮“合理、因地制宜”,遵循“綠色、循環、低碳”的總體要求。即做到“污泥全消納,能量全平衡,過程全綠色,費用可接受。”
具體到技術選擇上,他警示地方在選用電廠、水泥窯、垃圾焚燒廠等協同處置污泥時應避免成為去產能的擋箭牌。“協同處置的主體不管是電廠也好,水泥廠也好,其運行的連續性和安全性一定要高于城鎮污水處理廠。這點我們要考慮周全,以防包括水泥廠在內的主體因為銷路、季節性原因減產甚至停產,導致污泥出現新問題。”張悅坦言,他并不主張將污泥的命運與高耗能高排放企業捆綁。他明確表示,許多城市尤其是東部發達城市,企業不應以承擔協同處置為名阻礙淘汰過剩落后產能或“煤改氣”進程。
在成本控制上,張悅追溯到污泥產生端污水處理廠。他提出,出水指標宜遵循應需治理的原則,避免過度治理。“所謂達標排放的概念可以適度靈活。如果作為城市水體的補充水源,指標再嚴也未嘗不可。但如果僅作為生態景觀、河道水源的再生水利用,可以適當放寬。”
1+1>2整合打出大牌